齐鲁网·闪电新闻1月29日讯1月29日,济南市委、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就《〈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进行政策解读。值得注意的是,《实施细则》实施后,济南莱芜等新成立的区房屋征收工作适用《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吗?
对此,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征收管理处处长王继国在发布会上回答说,在本《实施细则》出台前,《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适用范围只包含济南市主城区6区,各县市参照执行。近年来,章丘撤市设区、济阳撤县设区,原莱芜市两个区并入济南市,济南市的市辖区由原来的6个区变成10个区,市辖区地域范围发生了较大变化。
“为保持全市房屋征收补偿政策统一、阳光透明,更好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实施细则》第二条将《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规定的市辖区增加了章丘区、济阳区、莱芜区、钢城区。”王继国介绍说,同时,规定了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南部山区、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以市人民政府名义作出。也就是说,今后上述新设立的四区及各功能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程序都要执行《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
此外,关于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以及最低套型面积标准补偿等费用标准,《实施细则》规定长清区、章丘区、济阳区、莱芜区、钢城区政府以及各功能区管委会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本区的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闪电新闻记者冯宜雯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