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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4/13 20: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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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田鼎立与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动力有限公司动力部劳动争议二审案()鲁01民终号》中判决:具备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自愿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性质确定双方权利及义务,该行为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行*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违背公序良俗。

案件事实:田鼎立与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动力有限公司动力部(重汽动力部)自年1月1日开始,分别签订了三份《服务协议》,每份协议的期限为一年。双方终止劳动关系后,田鼎立向章丘市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认为重汽动力部与其签订的第三份《服务协议》恶意规避《劳动合同法》第14条关于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有违公序良俗,应属无效。章丘市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其申请后,田鼎立诉至法院。

审判要点:

1.争议焦点:田鼎立与重汽动力部签订的第三份《服务协议》是否无效?

2.法院判决:双方当事人自愿签订的《服务协议》具备劳动合同性质。田鼎立作为适格劳动者与重汽动力部自愿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性质确定用人单位及劳动者之间的权利及义务,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行*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违背公序良俗。双方签订《服务协议》的行为真实有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山东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用人单位具有恶意规避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行为的,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和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应当连续计算。本案即使重汽动力部存在“恶意规避行为”不与田鼎立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上述规定亦仅是针对田鼎立工作年限及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应如何认定的问题,而非对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协议或协议行为效力作出评价的规定。综上所述,案涉《服务协议》有效。

详细内容请见:《田鼎立与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动力有限公司动力部劳动争议二审案()鲁01民终号》。

编论:李冲;

导论:陈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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