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章丘检二部刑诉〔〕52号
被告人孙学松,男性,年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原系济南市章丘区刁镇环卫所所长、刁镇垃圾转运站站长,户籍所在地济南市章丘区**街道**村。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年11月10日被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章丘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孙学松涉嫌玩忽职守罪,于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年9月4日,济南市章丘区刁镇环卫所所长、刁镇垃圾转运站站长被告人孙学松安排清洁工索某某、高某某、郭某某和李某甲清理垃圾池,由于检查井堵塞,导致垃圾池内污水无法流出,李某甲违反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擅自进入检查井作业,导致在井下死亡。被告人孙学松作为刁镇环卫所所长、刁镇垃圾转运站站长,严重不负责任,不落实上级关于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要求,未组织人员对本单位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并设立安全警示标识、未制定本单位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未执行有限空间作业“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规定、未对相关人员进行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培训、未配备有*有害气体分析仪器,没有给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由于被告人孙学松的严重不负责任行为,造成李某甲在有限空间作业时死亡。案发后,与李某甲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赔偿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事故调查报告、证人高某某、郭某某、索某某、部某某、延某某、李某乙、李某丙、陈某某、韩某某、魏某某、李某丁、张某某、牛某某、出警记录、安全工作责任书、关于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落实“一岗双责”职责分工的通知、年环卫安全工作要点、安全目标责任制管理办法、岗位目标责任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关于加强有限空间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发破案经过等书证、被告人孙学松供述。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学松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学松身为受国家机关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职责,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元的危害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学松经电话传唤后,主动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于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章丘区环境卫生管护中心积极赔偿,与被害人家属签署了协议并已赔偿。被告人孙学松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从宽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五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此致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