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在本院审理的一起涉嫌诈骗犯罪案件中,对证人李某某签发了强制证人出庭令,强制其出庭作证,这是章丘法院发出的首份强制证人出庭令。
在本起案件中,李某某的证言直接影响到该案的关键事实能否查清,属于关键性证人。案件审理期间,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李某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为查明案件事实,章丘法院决定强制证人李某某出庭作证。经院长签发强制证人出庭令后,开庭当日,证人李某某被法警强制到庭,履行了出庭作证的法律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所以,出庭作证是一项法律义务,每个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是证人,都应当自觉履行法律义务。如果证人拒绝出庭作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强制证人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如果证人出庭后拒绝作证,人民法院可以对其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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